省本级、福州市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省医保办《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关于公布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精神,现就执行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16号文、22号文、30号文规定执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相关政策。
二、为确保平稳过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2017年5月14日前做好5月1日前入院参保患者出院结算或中期结转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5月15日省市医保系统将完成全面切换。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药品编码对应工作,并严格按照医保药品编码对应的计价单位传送,确保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支付结算价政策的准确实施。
四、省市医保系统将于5月15日起停用除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药品、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以外的其它非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的医保编码。对于使用已停用药品编码传送费用及超出医保最高销售限价药品费用将不予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因未准确对应医保药品编码及计价单位造成超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支付结算价结算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未及时完成出院结算或中期结转、编码对应错误等造成参保人员损失等问题,按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医保中心联系。
福建省医保中心:信息管理科:0591-87547702;医疗管理科:0591-87548540
福州市医保中心:信息管理科:0591-88609651;医疗稽核科:0591-88609657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