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改工作要求和卫生健康大会精神,切实降低虚高药价,保障药品供应,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保药品,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15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进一步做好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专家评议结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165号)和公示情况,我们于8月2日召开第三场专家评审会,组织相关医药专家对2017年7月3日至7月6日公示期内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进行评议,进一步确定了部分新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并与市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了部分药品的问题处理意见。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7年8月4日(周五)至8月8日(周二),公示5天。
二、问题处理
(一)公示期间,新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企业如需申请退出医保支付,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和2)。
(二)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新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和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并发文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附件4公示专家评议结果信息中,经专家评议未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不再受理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二)附件5公示部分药品问题处理意见信息中,需企业补充递交材料的,相关企业应于8月8日公示期结束前,主动联系并补充递交相关材料。
(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申报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我市医药采购平台的药品采购价格,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积极配合市卫生计生等部门,核对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和我市医药采购平台发生的采购价格。经核实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文件有关规定的,将不予衔接。
(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示药品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企业应核实药品现行全国最低价,如医保支付标准确高于全国最低价,应在公示期内,主动申请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并递交相关材料(附件1、2和3)。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附件:津人社办发〔2017〕200号附件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