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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8〕51号
发布时间: 2018-08-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免疫规划相关工作,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从2018年起,将省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转变为省级财政安排经费购买基础保险的方式。现将《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重要性。要明确领导亲自抓,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保险机构工作对接,建立定期会商和工作衔接机制,稳步推进补偿方式顺利转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为保险机构履行保险条款提供便利条件,推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强化参与

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基础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补偿模式及相关政策,让群众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的目的、意义,了解和熟悉保险流程,提高群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在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的同时,推广商业补充保险,引导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知情、自愿、自费选择购买商业补充保险,满足各方获得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强化督导,优化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保险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调查诊断和鉴定机构、保险机构的指导评估,落实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的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网络,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

险实施方案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0号)精神,为提高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从2018年起,将省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的方式转变为省级财政购买基础保险的方式,完善全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

二、投保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安排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专项经费,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给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保险费按年支付。

三、中标保险公司确定及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保险公司,每3年采购一次,中标保险公司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保险合同。

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负责全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础保险的出单、接案、理赔及后续服务。

四、补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为补偿对象。

(一)自2011年9月1日《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施行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且尚未获得补偿的受种者。

(二)2018年1月1日起,接种第一类疫苗,经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受种者。

(三)人民法院裁决补偿的。

五、补偿标准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是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1.死亡。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补偿年限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1)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

(2)超过3周岁的,补偿年限为在死亡补偿的基础年限(5年)上每增加1岁再增加1年(不足1岁按1岁计算),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0年。

2.残疾。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伤残系数按照损害程度分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3-0.2。

(1)一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3。

(2)二级甲等:伤残系数为1.1。

(3)二级乙等:伤残系数为1.0。

(4)二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9。

(5)二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8。

(6)三级甲等:伤残系数为0.6。

(7)三级乙等:伤残系数为0.5。

(8)三级丙等:伤残系数为0.4。

(9)三级丁等:伤残系数为0.3。

(10)三级戊等:伤残系数为0.2。

3.其他后果。

受种者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由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根据受种者就医期间(含其监护人)实际产生的医疗、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偶合死亡病例救助。

对于受种者死亡,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是偶合症的受种者,由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一次性人道主义救助,具体救助金额依照保险合同执行。

六、补偿凭据

提供以下凭据之一即可申请补偿。

(一)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的调查诊断结论;

(二)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作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三)人民法院裁决书。

七、补偿流程

(一)报案。在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均可向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报案。

(二)接案。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接报案后应在4小时内委派专人联系受种者或其监护人,24小时内联系接种单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应协助受种者及时就医,指导受种者或其监护人配合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并实时追踪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三)调查诊断与鉴定。在治疗终结后,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临床资料(死因不明的须提供尸检报告)和预防接种资料。申请受理后,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30日内作出调查诊断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对损害程度进行分级。

对调查诊断结论不服的,收到调查诊断结论60日内,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进口疫苗代理企业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市级医学会应在4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省级医学会应在4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0日)。

其他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四)资料审核。

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资料包括:

1.相关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或人民法院裁决书;

2.受种者的身份证明、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种者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或加盖医疗机构鲜章的复印单据;

4.受种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补偿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补偿。

1.签订补偿协议。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根据补偿标准,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测算补偿金额,双方签署补偿协议书。

2.补偿支付。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依据补偿协议书确定的补偿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保险款,补偿保险款应一次性汇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在确认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到补偿款后,补偿终结。

3.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同意中标签约的保险公司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方案与《四川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川卫办发〔2011〕468号)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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