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关于本市做好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20〕105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目录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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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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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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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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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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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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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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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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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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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焦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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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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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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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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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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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焦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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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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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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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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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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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焦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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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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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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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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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晶体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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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光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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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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