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社会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除《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及我省已批准执行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外,医疗机构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规定,经临床验证、评估、审核,在医疗机构开展并需要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5〕226号)要求,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其项目价格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及程序,向物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物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受理时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限制。按申报程序规定需要各设区市先行审查的,设区市物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进行初审,并报省级物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审定。凡申请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增项目提出准入意见。对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准入的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最高指导价并公布执行。
四、新增临床检验项目及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要求,对未列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但临床意义明确、特异性和敏感性较好,经医疗机构审核用于临床检验的新项目,其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项目成本、比价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公示后试行。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临床检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做好临床实验室的室内质量控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的应用、管理及价格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