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我区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现将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和特需病房服务,必须在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进行,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一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开展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诊疗专家人数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定为正高职称人数的5%。医疗专家特需门诊要在保留原专家门诊的基础上,每周安排一至两次特需门诊,每位医疗专家每次为患者诊察及接受咨询的时间不少于20分钟。开展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要充分体现特需服务的内容,要单独设立特需门诊区,在挂号、交费、诊疗、检查、化验、取药等方面提供便利的服务。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费含挂号费和诊察费。复诊不再交纳特需门诊服务费。
三、开展特需病房服务,特需病房的床位数应不超过相关部门核定本医疗机构总编制床位数的5%。特需病房应在病房设施、面积、功能、环境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收取特需病房服务费,不得再向患者收取住院诊察费。
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一)本医疗机构正高职称名单(人数)、职称认定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开展特需门诊专家名单(人数)。
(二)本医疗机构等级、床位编制文件,特需病房床位占编制床位数、特需病房设施配置及分布等相关材料。增设特需病房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现有特需病房床位数情况。
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同时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特需服务的收费标准、配置情况及服务内容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患者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