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增和完善一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同城同价”改革精神,我市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同等(试行)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计价规则遵照《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杭医保〔2019〕23号)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