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关于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核定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的请示》(川基药采〔2014〕46号),经审核,现将我省部分药品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将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www.scdrc.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14年5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药品最高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