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关于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第一批)中标价的请示》(川药招监〔2011〕87号)和《关于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第二批)中标价的请示》(川药招监〔20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第一、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所规定中标价格采购和销售。省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应按季度向我委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和实际购销数量。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药品销售数量产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从2011年4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