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卫计委、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2017〕7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
鄂价农医〔2017〕70号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6〕147号),通过专家评审、成本监审、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等程序,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7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范围内的公立医院根据各医院条件开展“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见附表,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开展附表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二、本次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试行项目及价格,试行期两年,试行时间自2017年6月15日起。
三、以往针对单个医院制定的在有效期内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范围内的公立医院根据各医院条件可开展的,按照制定的价格执行,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附件:抗谷氨酸受体抗体检测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