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区公立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1号)要求,现将金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PET/MR全身显像等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内容及试行价格详见附件1,金华市辖区内的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完善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金华市辖区内的公立医院按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调整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备注等)按调整完善后的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微创拔牙不纳入医保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