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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第二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公示首批对接结果》)文件内容,市社保中心依据企业申请及递交的补充资料,对《公示首批对接结果》中尚未对接的药品信息进行了核实,通过比对《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4.01版)》和《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及其《凡例》,确定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拟对接结果(第二批),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至2018年7月25日(星期三),公示期7天。

二、公示范围

(一)公示附件1中包括576个药品,均为2018年2月1日《公示首批对接结果》附件5中标注“需进一步核对天津供应价格信息”的药品。

(二)公示附件2中包括172个药品,均为2018年2月1日《公示首批对接结果》附件5中标注“信息修改准确后,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三)公示附件3中包括20个药品,均为2018年2月1日《公示首批对接结果》附件5中标注“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且无异议,但相关企业未按时在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内核准信息的药品。

三、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附件中拟对接结果为“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公示信息,并在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中核准药品信息。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或需进一步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可向医疗保险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附件4、5)。

(二)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拨打咨询电话或至办公地点现场咨询。

(三)公示期满后,市社保中心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时间

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非公示期间:法定工作日的周一及周五下午2时至5时;

(二)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58号(中豪国际大厦)医疗保险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

(三)咨询电话

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请拨打022-88271355、15022593781。

 

附件:1.公示需核对价格的药品对接结果

附件:2.公示需修改信息的药品对接结果

附件:3.公示需核准信息的药品对接结果

附件:4.企业委托授权书

附件:5.企业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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