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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更好的发挥专家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工作质量,现将《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提高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的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论证。

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论证应在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核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第五条 论证专家由临床医学、价格管理、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六条 论证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公正;

(二)临床医学、护理、医技专家要求从事本专业满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价格管理、医保管理专家要求从事本工作岗位满3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相应岗位管理经验,熟悉价格、医保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工作负责人;

(四)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按时参加论证会议,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工作;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建档管理,并根据各单位申请和专家履职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抽取人员参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工作,专家因故无法到会的,由组织方另行抽取。

第九条 论证专家在接到专家论证会议通知后,要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出席论证会议或连续两次不参加论证工作的,取消论证专家资格。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论证专家的条件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需要专家论证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论证,每年适时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内容包括: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已开展项目相比,立项的安全性、有效性、先进性;

(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拟定医疗服务价格的经济性、公平性;

(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项目要素是否准确规范;

(五)其它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医学专业问题。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和要求;

(二)项目价格提出方陈述项目和价格的基本情况;

(三)专家论证,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名;

(四)主持人总结。

第十五条 论证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项目信息。与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涉及企业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论证专家如违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三年内不再邀请参与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相关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家论证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研究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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