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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43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06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6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项目价格。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制定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混检价格标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相关风险地区按要求开展大规模人群核酸检测时,可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其中实行10:1混样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20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实行5:1混样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不高于25元收费(含体外诊断试剂盒等耗材)。

(二)明确医疗机构为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具备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窗口或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包括混检)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群众无需挂号且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三)明确“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收入分配原则。对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乡镇采样,区县检测”的,检测费用可由采样公立医疗机构代收,收入分配由检测、采样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双方自行协商。

二、本次公布的项目价格执行时间

本次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自2021年8月16日。

三、如何监管此次公布的项目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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