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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2-22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天津市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2/22   来源: 天津医保诚信网

为贯彻落实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管理,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2月22日至3月9日期间,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分类代码系统”),采集医保支付药品相关信息。现针对部分企业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出台《通知》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进一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二是采集并公示药品全国最低价,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议价;三是医保支付标准联动全国最低价。

二、本次信息采集的范围?

2017年1月26日前已纳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版)》支付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医保药品”)。不包括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04号),在2016年12月14至21日期间,已申报全国最低价的急抢救药品。

三、本次信息采集哪些内容?

(一)天津供应情况:2016年天津供应量、2016年天津平均采购价格、天津供应价格(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

(二)全国供应情况:2016年全国供应量、2016年全国平均采购价格、2016年全国最低价(全国各省市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最低价格)、2016年全国最低价所在省市、出现日期;

(三)药品管理情况:是否通过新版GMP认证、是否建立药品信息追溯体系、已经建立或准备建立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是否愿意生产大包装、简包装药品。

四、本次采集的内容有哪些填报要求?

(一)供应量填写要求。填报2016年全国和天津供应量信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射剂、口服液、滴眼剂和膏剂等按“支”填写,其他药品按照实际零售包装填写。如0.1g*14片/盒的药品按“盒”填写采购数量。

2.如果企业2016年销售时间不足1年,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数量填报。如果企业2016年没有销售,采购数量填写“0”。如果因为药品退换货等问题,无法精确填写,请尽量减小误差。

3.采购数量只填写数字,不填写包装单位。

4.同一药品供应量对应的零售包装单位应该相同。如2016年天津供应量单位为“盒”,那么,2016年全国供应量对应的单位也应该为“盒”。

(二)价格填写要求。填报2016年全国、天津平均采购价格、天津供应价格和2016年全国最低价等信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射剂、口服液、滴眼剂和膏剂等按“支”填写价格,其他药品按照实际零售包装填写。

2.价格对应的零售包装单位应与供应量对应的包装单位一致。如2016年天津供应量单位为“盒”,那么价格应按照“盒”填写。

3.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含加成。只填写数字,不填写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默认单位为“元”。

4.同一药品填报价格对应的零售包装单位应一致。如2016年天津平均供应价格按照“盒”填写,那么,2016年全国平均供应价格也应按照“盒”填写。

(三)相关信息填写要求。下列信息列入企业和药品诚信管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并按承诺事项执行。

1.2016年天津供应量:2016年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数量。如果企业无法区分定点和非定点医药机构采购数量,可按照天津市所有医药机构的采购数量填报。

2.2016年天津平均采购价格:2016年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金额除以采购数量。

3.天津供应价格: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最高价格。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6年全国最低价。

4.2016年全国供应量:2016年全国各省市医药机构的采购数量。

5.2016年全国平均采购价格:2016年全国各省市医药机构的采购金额除以采购数量。

6.2016年全国最低价:2016年全国各省市医药机构采购药品的最低价格。全国最低价的采集范围为各省区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挂网和GPO价格等。

7.2016年全国最低价所在省市和出现日期:所在省市填写XX省XX市;如为省标,可直接填写XX省。出现日期填写到XX年XX月即可。

8.是否通过新版GMP认证:选择“是”或者“否”,新版GMP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四)其他信息填写要求。下列信息用于研究和制定相关支付管理政策,企业应按照实际情况或相关意向填写,暂不列入诚信管理。

9.是否建立药品信息追溯体系:选择“是”或者“否”,药品信息追溯体系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10.已经建立或准备建立的药品信息追溯体系:选择“原药品电子监管码”、“企业自建”、“其他第三方管理平台”。

原药品电子监管码是指原国家要求使用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企业自建是指企业自行建立的药品追溯体系;其他第三方管理平台是指除药品电子监管码和企业自建以外的追溯方式。

已经建立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准备建立的按照实际意向填写,没有建立意向的选择“其他第三方管理平台”。

11.是否愿意生产大包装、简包装药品:选择“是”或者“否”,“是”代表企业愿意为本市或相关省市提供大包装和简包装药品。

五、本次信息采集有哪些要求?

(一)药品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2016年全国最低价,企业应承诺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按照不高于天津供应价格对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

(二)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企业应在采集期限内如实填写药品信息,并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信息核对。

(三)未在采集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和核对的药品,视为企业认同现行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2016年全国最低价,将与完成信息采集的药品一并公示信息,并接受质疑和申诉。

六、本次信息采集有哪些工作程序?

一是信息采集。2017年2月22日9时至3月9日17时,企业登陆分类代码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点击“药品信息采集申请”,填写《2017年医保药品信息采集表》,上传扫描的《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企业承诺书》(需加盖公章)电子版文件,点击“保存”,然后“申请核定”。

二是信息核对。2017年2月22日至3月13日,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申报顺序核对信息。请企业及时登录系统查看核对情况,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3月9日17时前未审核通过的,分类代码系统工作人员将继续审核,但企业无法修改相关信息。

三是信息公示。2017年3月下旬,市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公示所有医保药品的信息采集情况,未按规定申报信息的药品,将现行医保支付标准作为2016年全国最低价公示。

四是质疑申诉。公示期内,企业对其他企业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专设窗口(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递交企业质疑函,并附出厂税票(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材料递交人同时需递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被授权人委托书。

五是发文执行。对于企业申报药品天津供应价格高于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和企业申报下调医保支付标准,发布执行文件并维护医保支付管理系统。

六是核实质疑。市人力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质疑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企业核实信息。对于公示期内被质疑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认同降低天津供应价格,且无法合理解释被质疑情况的,暂停医保支付。

七、本次信息采集的申报期限和平台?

申报期限:2017年2月22日9时至3月9日17时;

申报平台: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八、企业如何查询药品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网上下载: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通过“便民工具”下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支付信息表》(2017年1月26日更新),查看药品是否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平台查询:登录分类代码系统,通过“药品信息维护”,查看药品详细信息。

九、企业和药品信用记录如何管理?

企业应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在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信息,并按照申报天津供应价格对天津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正常供应。未按时申报或恶意瞒报信息,虚假递交质疑和申诉材料,不按照天津供应价格供货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多次或严重失信将直接影响企业及药品在我市的采购和医保支付。企业和药品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医保支付药品的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应遵守哪些规定?

医保支付药品的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应不高于全国最低价,其中,急抢救药品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价,其他药品应不高于2016年全国最低价和现行全国最低价。急抢救药品范围指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急抢救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6〕204号),在2016年12月14至21日期间,申报全国最低价的急抢救药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全国最低价的急抢救药品按其他药品处理。

十一、当药品全国最低价低于天津供应价格或医保支付标准时,如何操作?

当药品降价时,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当药品价格信息被其他企业质疑时,生产企业应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核查,核准后下调天津供应价格,并及时说明未申报原因。未主动申报且无法合理解释原因,或恶意不下调天津供应价格等失信行为,将计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

十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采集的药品如何处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采集的药品,现行医保支付标准将视为2016年全国最低价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其他企业质疑的,经核实后列入企业及药品信用记录。

本次采集的信息将同时用于下一步研究制定全市医保药品支付管理政策,未按规定申报药品信息,可能会影响下一步对该药品的医保支付管理,相应后果由企业承担。

十三、其他重要信息

(一)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医保相关信息:

1.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看政策和下载资料(网址:http://www.tj.lss.gov.cn/ecdomain/frame

work/tj/index.jsp);

2.通过天津医保诚信网查看政策和下载资料(网址:http://www.yibaocx.com/);

3.添加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官方微信,随时了解最新政策,掌握相关工作时间安排(关注方式:登录微信,通过“添加朋友”,搜索“15022593781”进行添加,添加时请备注“单位名称+姓名”);

4.添加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随时了解最新政策(关注方式:登录微信,通过“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天津医保”)。

(二)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工作人员:

1.拨打咨询电话(接受咨询时间:9:00-17:30)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83218342

系统问题咨询: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2.现场座谈:关注官方微信或“天津医保”微信公众号,根据不定期推送的会议通知,报名参加。

3.邮件咨询:企业可发送邮件至tjybggyx_1@163.com,工作人员会按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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