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文件精神,克拉玛依市结合实际,公布实施了《关于印发我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克发改发〔201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克拉玛依市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为: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独山子人民医院四家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实行零差率销售后,由此减少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通过测算各医院近三年的平均药品加成收入,确定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调整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0%;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8%;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于2016年4月25日执行,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相关改革政策同步实施,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负担,优化医疗收入结构,促使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增加收入。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