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医保中心、省疾控中心:
经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特殊信息的报送和审核
(一)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自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之日起发生的疫苗及接种信息,由省疾控中心负责采集。
(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中自费接种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入《福建省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
(三)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的接种的人员等特殊人员的疫苗接种信息,应注明人员类别、人次、接种单位等信息,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由省卫健委牵头认定。原始材料由卫健部门留存备查。经认定,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二、关于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2021年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并由卫健和医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中,由省级按闽医保〔2021〕18号文规定统招统签统付的,省医保中心在2021年7月31日前与省疾控中心完成结算;由各地自行采购并于2021年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各统筹区在经卫健、财政、医保部门确认后从医保专项资金支付,并按要求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医保发〔2021〕38号文中附件1)中进行报送。
三、关于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2021年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021年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不再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尚未支付的,由各统筹区医保专项资金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
四、关于疫苗损耗费用。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具体报送信息详见附件1),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由省卫健委牵头认定。经认定,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五、关于疫苗采购专项资金结算。疫苗采购专项资金从2021年6月起采取“预拨采购资金,结算费用从预付金中直接抵扣”的结算办法,省疾控中心每月初根据疫苗采购计划和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合理测算资金需求表,在经省卫健委盖章确认后向省医保中心提出当月资金预拨申请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应于收到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省医保中心应于收到财政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省疾控中心。在疫苗接种高峰期和疫苗采购紧张期,省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疫苗采购情况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紧急疫苗采购资金申请,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
六、关于清算工作和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审核校验后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发〔2021〕38号文中附件1、附件2、附件3,并附2月、3月、4月自行采购阶段、4月省级统招统签统付阶段、5月、6月等分月明细表)传送给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应于2021年8月30日将数据核查结果反馈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9月1日前将与省医保中心核对确认后的全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卫健委,省卫健委应于2021年9月4日前将全省《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汇总表》审核确认盖章后传送至省医保局、省医保中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中心、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9月4日前将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包含费用情况)分发至各统筹区卫健部门、医保中心及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医保中心据此结算疫苗接种费用。
各设区市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于8月20日前根据此次清算结果重新报送《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3),并附4月省级统招统签统付阶段、5月、6月等分月明细表(2月、3月及4月地市自行采购阶段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数据,在下半年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时一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医保、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21年8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自费接种人员和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特殊人员疫苗接种信息、疫苗损耗信息以及此前未上报的疫苗及接种信息于8月31日前统一报省卫健委,留待下半年一并清算和结算。
七、关于工作保障措施。为加强部门协同、数据审核,省级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医保部门牵头建立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省级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后(附件4)。
省医保中心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于2021年8月7日前向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