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以下简称“《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常用低价药品是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的有关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内依据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以及按药品说明书计算日均费用较低,并由我委依程序纳入《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
二、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管理形式、内容和要求。
(一)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我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由我委按规定程序纳入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我委申报,在我委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后,将其退出《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
(二)凡列入《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剂型不再实行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形式,此前我委公布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其各个环节的销售价格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自行制定,并保持合理的流通差价,由此形成的药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按照日均费用标准计算的价格(详见附件1)。
(三)《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剂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此前公布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同时废止(详见附件2);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仍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四)《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及相关政策,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以及低价药有关价格政策的调整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四、对列入《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常用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或需求量较大的药品价格;要密切关注低价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低价药品价格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鼓励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
2.《取消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品种剂型》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