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病房床位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具体执行标准,由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报医保、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实行价格公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因病施治,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