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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病房床位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具体执行标准,由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报医保、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实行价格公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因病施治,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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