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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2        信息来源:查看

市区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牡丹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17年7月30日

 

  

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和省七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7]46号)要求,参照省直公立医院价格调整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改革补偿机制,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实行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医院内部挖潜消化等多方共担,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二)政策配套,协同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推进分级诊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及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各项改革措施同步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分级定价,体现差异。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技术级别、诊疗项目难易程度,对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四)动态调整,强化监管。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成本定价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创新举措,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立医院自我约束的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三、改革方案

(一)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改为医疗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医院内部挖潜消化三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同级财政补偿15%、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承担5%的比例分担。

(二)调整和整合规范医疗服务价格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将大型医用设备(磁共振、CT)检查治疗价格平均降低20%,检验类项目价格平均降低6%。

2、提高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等类别中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平均提高32.13%。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平均提高45.82%、部分临床诊疗类平均提高20.04%(手术类价格平均提高98.78%)、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平均提高38.62%。

3、部分项目价格保持稳定。针对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项目(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及部分检查、治疗等项目价格保持不变:

4、整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按手术费标准加收政策,合并到手术费中,不再单独体现。将现行在基础床位费以外的多功能床和医疗垃圾处理费合并到床位费中。

5、放开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公立医院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按照国家“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局已经明确的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以上调整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的《牡丹江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医院要从大局出发,建立相应领导机构,财务、物价等相关科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方案》中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变更和记录工作,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控制费用。公立医院要按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药品耗材价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价格公示、住院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规范公立医院诊疗行为和医药费用控制的具体措施,降低药占比及耗材占比,优化收支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医保基金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各项投入政策,对取消药品加成后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规定进行资金补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分解及超范围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做好引导。各部门及公立医院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和价格、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

本方案自2017年8月1日起,与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

公立医院执行的医药价格文件与本方案不符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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