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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24        信息来源:查看

2013年新疆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各地、州、市卫生局、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药监局,卫生厅厅直属各医院、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印发<2012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纠风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印发<2012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坚持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减轻群众不合理用药费用负担和保障用药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药品采购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现行有关的价格政策,尊重采购双方的价格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药品采购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公布的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中,凡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品种,企业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信息指导表,对未办理的企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不予受理网采申请。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品种,企业须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集中采购的药品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剂型、规格以及单独定价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采购价格应执行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七条集中采购药品入围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集中采购药品价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采取药品竞价、议价的方法确定。对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采购价格顺加规定的差价率(额)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

  第九条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最小零售包装为计价单位,价格尾数百元以上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保留到角,一元以下保留到分。

  第十条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应在药品竞价、议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围药品的采购价格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及按采购价格顺加规定差率(额)的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在药品采购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文件为依据),采购价格也随之调整。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降低时,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按相同比例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高时,由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向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按不高于调价比例调高药品采购价格。

  在药品采购价格执行期间,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如由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产品生产标准或检测标准也随之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可向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若不接受调整后采购价格的厂家,将视为其自动取消挂网资格。

  在药品采购价格执行期间,如厂家主动要求下调药品采购价格,须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准后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进行修改并公示。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要求,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药品出厂价格信息,或报送的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挂网资格。

  第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在集中采购药品过程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药品采购价、扩大加价率(额)、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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