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规定,现将我省低价药品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是从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筛选出的部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进入黑龙江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由生产企业在不超过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制定价格。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标准需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我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相关调查后,研究调整其价格。
四、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监测其药品市场购销情况,对不合理的涨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省级物价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黑龙江省低价药品清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