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对公立医疗机构“250403089S-2/2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单样检测)”“250403089S-2/3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混合检测)”“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1〕550号,见附件)的规定,从12月15日起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各地医保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同时将执行情况于12月18日前向我局报告,市直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我局报告。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