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计办价格[1999]202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一文审定了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含税口岸价(出厂价)、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并规定上述价格从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在审定上述药品价格时,对批零差率实行了差别差率,我区各市药品经营部门、医疗(防)单位在按新价市字[1997]14号、[1999]9号文相应的作价规定制定经营的上述药品具体价格时,应严格以附表价格为准审核进货价格,批零差率不得超过上述相应的差别差率。各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计价的违价行为,物价检查部门要严肃查处。
以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文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公布的价格为准。
请即转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