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廉价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苏价医[2012]18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
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江苏省廉价药品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廉价药品遴选合理、客观、公正,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价药品是指治疗某种疾病同类药品中临床必需、单位价格低廉或治疗费用低的药品。
第三条廉价药品遴选剂型原则上限于临床常用剂型:片剂、胶囊、丸剂(水丸、水蜜丸、大小蜜丸、浓缩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滴剂(适用人群仅限儿童)、注射剂、滴眼剂(不含玻璃酸钠)、眼膏剂、滴鼻剂、软膏剂、乳膏剂、栓剂等。
第四条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单位的规定,西药、中成药分别适用不同廉价药品遴选标准:西药以最小单位(片、粒、袋、支、瓶)价格作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中成药按照药品日平均治疗费用作为主要遴选参数标准。
第五条廉价药品遴选参数标准计算方法:
(一)药品最小单位价格计算方法: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
最小单位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包装数量
(二)药品日平均治疗费用计算方法: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代表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
药品日平均治疗费用=最小单位价格×日平均用量
日平均用量=(日最小服用量+日最大服用量)/2
日药品服用量的确定方法:原则上以药品说明书中主要适应症的用量为标准进行计算,如同时有成人和儿童用量,以成人的日平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廉价药品遴选参数标准:
(一)西药最小单位价格参数标准
胶囊、片剂最小单位(片、粒)价格≤0.05元。
颗粒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滴剂最小单位(袋、支、瓶)≤0.50元,合剂(口服液)的容量在50ml以上最小单位价格≤2.5元。
注射剂最小单位(支、瓶、塑料瓶、袋)价格≤1.0元。
(二)中成药日平均治疗费用参数标准
药品日平均治疗费用≤2.0元。
(三)专科制剂参数标准
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软膏剂、乳膏剂(支)≤2.5元。
栓剂最小单位(枚)≤0.3元。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参数标准和原则初步遴选的廉价药品,经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临床疗效、药品安全性、临床使用量等情况确定并公布《廉价药品目录》。
第八条《廉价药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