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医药管理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通知要求,在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及实际价格执行情况,降低部分省定药品价格。凡省外调入的同品种药品价格,高于本次降价水平的,一律降至我省价格水平,低于本次降价水平的,维持原价不变。
二、针对部分企业按作价办法作价的药品价格“虚高”严重、比价不合理的问题,采取干预措施,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医疗单位、社会零售药店均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三、对本次列入降低价格或干预价格的药品中未公布的其它规格、剂型,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2月1日以前向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申报价格,未经申报并经省物价局、医药管理局重新审定价格的,从12月10日起一律不得作价对外销售。
四、本着优质优价原则,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凡注明由GMP达标或认证企业执行的价格,非GMP达标或认证企业不得执行。GMP达标或认证企业的审批权限只集中在国家有关部门,省及省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无效。
五、本通知规定的降低品种或干预品种凡以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出现的,包括所有的商品名称。
六、此次药品降价品种多、涉及面广,各级物价、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把药品降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于顶风违纪,未在规定期限将降价措施落实到位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江苏省部分药品降价表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