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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1        信息来源:查看

徐医保发〔2022〕5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相关工作移交至医疗保障部门后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申请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标准,按照《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69周岁以下、70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以上人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500元、600元、800元的标准执行,逐月划入。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再设置年龄限制。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首次要求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以办理手续时点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以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至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从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次月开始,按照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办法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并执行等待期相关规定。一次性趸缴的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三、允许职工从欠费单位离职后,带欠费转移参保。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职工从欠费单位离职后,提出新参保申请的,允许其带欠费转移到新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并按照首次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原单位欠费记录保留。


四、明确退休职工的欠费补缴办法。参保职工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并且医保处于欠费状态,企业或者本人要求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应当足额补缴退休前的医保欠费。缴费年限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核销退休后的欠费后,予以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手续;缴费年限仍不足的,按照退休时点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至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趸缴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办理手续以后按照退休人员划拨办法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五、职工退休后,与退休前单位解除捆绑。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条件的,不再与退休前单位捆绑。退休人员可以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或者一次性趸缴至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逐月缴纳的,按照办理时点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进行缴费,个人账户按照在职人员划拨办法逐月划入;选择一次性趸缴的,按照退休时点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一次性趸缴费用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办理手续以后按照退休人员划拨办法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六、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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