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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生委等七部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1        信息来源:查看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生委等七部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6/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医药价格维持合理水平。同时,自2015年6月1日起,除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要取消所有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包括自治区管理的OTC药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民族药品和各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要认真抓好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我区药品价格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药品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充分发挥12358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规定,坚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注意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尽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出台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努力减轻患者负担。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信、财政、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六、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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