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精神,现将24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均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的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二),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我省制定价格的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三、四),从2004年6月21日起执行。
二、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对我省暂时保留单独定价资格的企业,在我局公布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之日起20日内,应重新提出单独定价申请,由我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2004年10月前,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我省首次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41号、苏价工[2001]230号、苏价工[2004]144号文件规定申报,在单独定价获准以前,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四、严格执行定价权限。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药品价格,地产品由产地省辖市物价局向省局申报;外地调入品种,由企业直接向省物价局申报,省物价局增补剂型规格药品价格未下达前,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五、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1、国家发改委定价的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国家发改委定价的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3、省物价局定价的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4、省物价局定价的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