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昌吉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昌州发改价格〔2016〕619号),经昌吉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调整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4%(其中:挂号费和诊查费合并为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49%;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1%;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1%;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9%;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99%;床位费提高49%;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19%。
昌吉州执行此次调整医疗服务的8家公立医院为: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昌吉分院、昌吉市人民医院、玛纳斯县人民医院、呼图壁县人民医院、阜康市人民医院、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奇台县人民医院、木垒县人民医院。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调整方案公布实施后,各级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或不按已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的、不按明码标价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和有欺诈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