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涉及此次降价品种其他规格的价格,由贵州省物价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增补制定(详见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附表中所列品种与我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入围品种相同的,高于本通知规定的,一律降至本通知的价格执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的,按现行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附件
二、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