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精神,现将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甲类19种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国家发改委定价的19种中成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为做好我省相关药品价格的衔接工作,请产地市物价局在10月30日前将附表中未列规格,上报省局工价处,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原则提出意见报国家发改委核定并公布价格。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外地调入未列规格的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未经价格公示的,各地不得自行定价销售。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价。
四、天津中药制药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备注)。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国家发改委定价的19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