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调剂进入《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包括: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的"双跨"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属于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下同)。
二、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农垦系统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由省垦区物价局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零售价格。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成本利润率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5%)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将另行发文公布。
三、中药饮片价格。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最高零售价格。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25%流通差价率)
中药饮片的零售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应保持在6个月以上。
医疗机构应通过合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作为其购进价格的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应与实际购进价格相符。
四、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管理形式。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上述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2、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