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扬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指南》出台的背景
机构改革后,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由原物价局转隶到医保局,监管主体发生了变化。同时,医保局成立后,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原市物价局、原市卫计委、市人社局联合制定的《扬州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不适应监管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为此,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结合《规则》实施以来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指南》。《指南》对《规则》中相关的政策内容进行完善和细化,很好地解决了政策碎片化问题,便于医疗机构对政策更好地把握和执行。
二、《指南》出台的目的
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并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三、《指南》主要内容
1.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方式。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书面告知当地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医保支付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明确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和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设置权限及编码规则。
4.药品(医用耗材)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一定加价率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品种管理目录的特殊医用材料,实行差率和差额“双控”的办法。即由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单件材料的加价金额不得超过100元。
5.建立各项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费用查询、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价格档案管理、价格投诉处理等制度,实行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6.加强诚信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建立主动控费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和诊疗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四、《指南》执行范围和时间
《指南》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执行范围为扬州市范围内所有非公立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