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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0-08        信息来源:查看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为促进医疗新技术推广应用,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和就医患者临床需要,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威医保发〔2021〕53号),明确我市具体执行价格。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8月,省医保局按照动态调整机制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明确了驻济省(部)署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要求各市及时制定当地价格和支付政策,做好衔接。结合省局规定和我市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制定我市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征求了各区市、相关医疗机构,对此次价格制定情况反复修改完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四大部分。

(一)理顺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参照省级规定,对13项医疗服务价格的名称、内涵、说明、计价单位等进行修订完善,做好与省内周边城市的价格衔接。例如,“骨髓腔输液”除外内容修改为“一次性使用穿刺针套件,固定敷贴,止血贴”,相关耗材可另行收费。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局规定,根据省市现行比价关系,明确我市具体执行价格,统一按省局公布价格下调10%制定了58项医疗服务价格,同时与省级及周边城市做好衔接。

(三)制定新增项目医保报销政策。对本次省局下发的58项医疗服务价格的支付政策进行统一明确,确定个人自负比例。具体设定原则为:之前个人自负比例为20%的诊疗项目继续执行原规定不变,其它诊疗项目参照省局和周边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基金承受能力,对医技诊疗类项目中超过200元(不含)的设定20%的个人自负比例。

(四)明确执行时间及工作要求。通知自9月17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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