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见本期公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各地一并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附件一所列甲类19种中成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从2003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附件二所列乙类88种中成药品,我局将根据现行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三、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于2003年11月5日前报送我局,以便我局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