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精神,现将22种药品中未列规格的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我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涉及其中15种药品的119个非代表规格品价格进行了增补,并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价格按规定进行增补(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附表所列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0日起执行。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