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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确部分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标准 下月起执行
发布时间: 2017-06-26        信息来源:查看

市人社部门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对部分医用材料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予以明确。

  部分医用材料包括人工晶体(晶状体手术)及人工晶体,每个3200元;避光输液器(静脉输液)、避光输液器(小儿静脉输液)及避光输液器,每个10元。这一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的医用材料在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含)以内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支付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及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医用材料,对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超支付标准的,定点医院需事前告知并取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市离休医疗统筹医用材料支付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今后,我市将根据医用材料价格、费用等情况,逐步明确其他医用材料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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