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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25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计生委: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能,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现就全省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统一按照《药品目录》支付医药费用,《药品目录》中药品分甲、乙类,其中甲类药品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适用于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类药品适用于县(不含)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县(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中的培美曲塞、埃克替尼、吉非替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5种药品价格高昂,属高值药品,按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三、各市严格规范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要按照全省统一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及时更新本地经办信息系统,但不得修改药品代码数据库中的药品相关信息。

四、《药品目录》执行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各市应在7月底前全面启动并完成相关工作,确保《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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