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心血管介入治疗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3〕4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适应我区医疗卫生技术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按照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经组织专家对自治区卫生厅和物价局新批准的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心血管介入治疗”项目进行筛选和论证,决定将部分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心血管介入治疗”等28个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医疗机构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并按照 “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医保软件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
三、此次新增的各类诊疗项目从2013年4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数据切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承担软件开发的公司要根据自治区及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需求,按照“35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软件的调整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 治 区 卫 生 厅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