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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7        信息来源:查看

青海: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论证,调整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

范围

200元(含)以下

200元-800元(含)

800元以上

自付

比例

10%

20%

30%

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

范围

100元(含)以下

100元-2000元(含)

2000元以上

自付

比例

10%

20%

30%

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单价

范围

200元(含)

以下

200元-5000元(含)

5000元-30000元(含)

30000元-60000元(含)

自付

比例

20%

30%

40%

50%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6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

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不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和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三)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衔接工作。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0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要尽快更新信息系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运用新闻媒介、服务窗口等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参保人员充分熟悉熟知政策,引导合理预期,营造政策顺利实施的良好氛围。

请有关单位及时向我们反馈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筹资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结合改革的实际和国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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