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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 2020-06-04        信息来源:查看
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市实施“两病”门诊用药补偿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我市辖区内“两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是讷河市人民医院、讷河市中医医院。
  三、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合格后,在我市辖区内任选一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购药(讷河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四、待遇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五、管理规定。
  1. 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任选“两病”其一享受待遇。每年1月份,在未发生“两病”费用前可进行病种更改,中途不能更改病种。
  2. 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1家二级及以下“两病”用药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享受认定病种的用药待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购药不享受“两病”用药待遇。“两病”患者新一年度(每年1月1日起)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默认为本年度“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3. “两病”患者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以及诊疗费用不享受“两病”待遇。“两病”门诊用药在统筹区内实行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只能选择1家)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年度内随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两病”门诊用药使用统筹金额度累计到年度统筹基金使用额度内。
  4. 使用长处方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再使用“两病”门诊用药,剩余药品的费用须返还医保基金。
  5. 已经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的 “两病”待遇。
  6. 已经享受“两病”门诊待遇,自开始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之日起,自动终止享受“两病”门诊待遇。
  7. 对因病情需要住院就医的“两病”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 参保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就医材料配合医师认定“两病”,如果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其病种待遇,并追回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咨询电话:
  讷河市人民医院医保科:0452-3320822
  讷河市中医医院医保科:0452-3384511
  讷河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综合股:0452-3333516
讷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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