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定价范围内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详见附件一)。
二、制定贵州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根据定价权限对进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药品说明书的平均日用量计算,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省公布省定价范围内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二)。对进入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者在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对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委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我委审核后,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附件二: 贵州省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