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相关麻醉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要求,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价格及相关资料于2014年1月28日前到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表中麻醉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销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