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氯化钾氯化钠等国家和省管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氯化钾氯化钠注射液为国家基本药物,在国家正式定价之前,暂按本通知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件备注栏中标示"#"的,其价格参照药品产地(口岸地)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文件核定,仅限该企业执行。
三、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xls
20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