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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07        信息来源:查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和调整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中医诊疗类服务项目价格,并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基准价格

  对现行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等36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的基准价格,按照减轻病患者负担原则进行降低。降低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规范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

  对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内涵、除外内容等表述不清、不完整,单独收费的一次性耗材政策不规范等所涉及的28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对中医诊疗类项目基准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按照合理补偿中医诊疗成本,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对55项中医诊疗类项目基准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中医诊疗类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3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降低、修订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省管各医疗机构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有单独文件规定的除外)。

  四、附件1、2、3规定中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费用。

  五、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六、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市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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