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氨咖黄敏等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402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氨咖黄敏等国家和省管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附件中标注"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双阀)"的"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作为基本药物销售时,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我委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价格执行。
四、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颗粒剂、口服溶液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