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我局对通知中有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通知所列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价格。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和我局陕价商发〔2013〕8号通知附表中均未列入的其他剂型规格(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除外),在我局未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按原定价格或产地新定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附件:1.部分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部分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