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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扩大按病种、服务单元等收费的范围,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7〕138号)规定,自治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区按病种收费范围,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和付费方式有机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院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

    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及实施范围

    我区本次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共127个(详见附件1),主要在我区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1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我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5%。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及当地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本地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

    四、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

   (一)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在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确定;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标准,报销比例较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提高5%。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公立医疗机构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

   (二)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自费患者按国家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中,对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残疾贫困、农村五保等有效证件者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以及慢性病等患者,必须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优惠政策。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合理节约医疗成本;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台账,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关于临床路径管理的相关细则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付费工作按时实施。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进一步畅通沟通渠道。在医疗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如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等方面的申投诉事项,由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发布和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

   (六)做好跟踪监测。为了及时跟踪我区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医疗机构填写《广西按病种收付费管理信息表》(见附件2)并报送卫生计生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0日起试行二年。此前自治区已出台的按病种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 价 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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