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规定,现将汇总后部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制定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三、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另《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抗微生物、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政府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黑价格字[2007]34号)是对黑价格字[2006]84号、187号、232号文件的补充,并没有对这些文件中的任何药品价格予以废止。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1:部分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